“家乡需要我,我就要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

# 博客 2025-04-05 11:45:12 ttzt

你就成了反革命、阶下囚。

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家乡需要我,我就要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

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都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邓小平早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指出,我们必须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党的十六大报告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第一次正式确立了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政治原则这似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相矛盾。

《立法法》第92条授权,国务院可以自行规定对报来备案的规章的审查程序。其次,我们看省级、较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另见[美]亚伯拉罕:《法官与总统—一部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政治史》,刘泰星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9-61页。

为保证党与法、党的领导与国家法治的高度统一,党章专门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的那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政治需要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因而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懂政治,不懂得政治决不会懂得法律,司法人员一定要从政治上来司法,要把案子联系到各方面来看,这就必须要有政治认识才行。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工人阶级革命是不承认国民党政权的宪法和法律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秩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家乡需要我,我就要发挥人熟地熟的优势”

(三)从《中国共产党党章》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职能,司法活动自古就是比较强大的一种政治职能,一个国家可以没有议会……行政机关也可以萎缩到最低限度,但司法机关却不可没有或削弱。我国宪法不仅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党在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进程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确认了党是继续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核心,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要求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各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四)从党代会文件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1998年,江泽民在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须处理好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关系。四是党要带头守法,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而应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自觉为全社会作出表率。{17}10-11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或者以党治国,实质上是否定国家法治和人民民主,是与坚持党与法高度统一的原则完全背离的。

‘判是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考虑量刑幅度。在我国语境下,党与法的关系主要有如下一些解读:一是指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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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所以宪法法律有时被称为法典化的政治,而在宪法规制下政治有时则被简称为宪政。正如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在《马列主义的法律观》一文中毫不隐讳指出的那样: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

(五)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其三,从领导和执政行为来看,这里所讲的党,有时也有引申出来的含义,如党的领导、党的执政、党的政策、党的决策、党的文件、党委决定、组织意见、领导人讲话、书记指示、上级命令等。习近平同志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四、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成功法宝和基本经验。(二)法的概念范畴。三是根本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从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某些西方法理学家也不得不承认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为一种学理派别的存在价值,承认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以下观点:任何法都是有利于统治阶级政党的法……它形成、培养、塑造意识,并保护既有统治关系不受敌对势力的攻击,社会主义法是在马列主义政党领导下获得国家权力的工人阶级的工具,社会主义法的任务,首先是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和马列主义政党的单独统治对外不受敌对势力的破坏,对内不受反革命的敌对破坏。

其二,从主体来看,这里所讲的党,是一个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全体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各级组织、党的各类机关等各种主体在内的集合概念。[2]参见胡伟:《司法政治》,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63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在领导人民加强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始终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和把握党与法的关系这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法学与政治学的彼此交叉、相互融合、科学整合,形成了法政治学。

1989年9月26日在回答《纽约时报》记者提问时,他说: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些价值准则之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一致、对立、主从和分立四种关系结构形式。立法实质上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结合,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的产物。{5}63在美国,遴选法官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不管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如何正直和无可指责,最高法院本身一般带有,并且无疑将继续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这种政治色彩来自时代色彩,而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成员都是在那个时代里挑选出来的。

二是基本经验—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二是党要保证执法,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治(法制)的政治性是由执政党或者执政集团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等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坚持党与法的高度统一,绝不是要实行党与法不分、以党代法、以党代政甚至以党治国。

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六是指党和法在对待具体人、具体事、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法外特权,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

共和党总统艾森豪威尔任命了176名共和党人法官和11名民主党人法官。{9}270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对美国政治与司法的关系做了另一个角度的描述。(六)从国家民主立法看党与法的高度统一。法治(法制)的阶级性是由统治阶级及其同盟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本质要求所决定并体现出来的重要属性。

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都必须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邓小平早在《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一文中就指出,我们必须保证党对政权的领导。党的十六大报告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第一次正式确立了三者有机统一的基本政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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